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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内部操作程序》

2005-11-26 10:21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内部操作程序如下:

  一、会员诚信档案的组织管理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诚信状况的(中注协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系统。由注册部负责对本协会所属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诚信信息进行归集、录入、分析、维护等。

  二、会员诚信档案的构成

  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一)个人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1、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等。

  2、个人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超龄或离开事务所以外的原因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3、个人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1、团体会员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事务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执业的个人会员人数、执业资格等。

  2、团体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3、团体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三、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

  协会注册部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会员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协会注册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会员出现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依据协会职能对会员作出惩戒或处理的,可直接将相关信息即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二)协会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在接到涉及提示信息的内容的资料后,应在7日内将相应的信息和资料(含电子文档)提供给注册部,注册部在收到相应的信息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新,并保存相应的文字(或电子文档)资料。

  (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接到民事赔偿判决、立案或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向省级协会如实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四)协会注册部收到警示信息内容的资料后,应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录入。

  四、会员诚信档案信息记录的处理规则

  (一)会员一年中出现三种以上(含三种)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其提示信息涉及事项出现最终处罚结果的,应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提示信息满三年后消除相应记录,不再保存。

  (二)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发生民事赔偿以及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应由警示信息转为系统永久保存,不再显示。

  (三)会员诚信档案记录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转为系统永久保存。

  五、会员诚信档案信息内容的申诉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注册部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告知申请人。

  六、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披露和查询

  会员诚信档案目前主要用于协会对会员诚信状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创造条件过渡到对外披露和查询。省注协对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应合理、客观、公正;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个人、机构和协会合法权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信息的,应出具正式公文并经协会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注册部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诚信档案信息。目前暂不接受非管理部门及个人的查询。

  本操作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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